在財富管理市場中,家族信托憑借風險隔離、財富傳承等優勢,正吸引著越來越多高凈值人士的目光。然而,我國的家族信托業務尚屬發展初期,隨著業務量的增長,相關服務糾紛也日益顯現。
近期,在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的一起家族信托服務合同糾紛案中,委托人向某行私人銀行部支付了20余萬元的顧問服務費,但自協議簽署至家族信托終止,某行私行部既未提供約定的顧問服務,也未指派專人與其對接。該起案件反映出了家族信托業務的行業服務漏洞,引發市場關注。
多位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的行業人士指出,該案件暴露出了三方家族信托服務模式存在的問題。部分金融機構仍未擺脫傳統委托理財思維的束縛,將家族信托當作普通理財產品運作。隨著家族信托業務規模的進一步擴大,潛在的訴訟風險不容小覷,極有可能對整個行業的穩定發展構成威脅。
銀行私行部被指“只收費不服務”
在這起糾紛背后,是一例典型的三方家族信托服務合同。
家族信托的委托人(丙方)與某信托機構(甲方)、某銀行私人銀行部(乙方)簽署了綜合顧問協議,約定某行私行部作為家族信托的綜合顧問,為委托人相關合理需求提供建議,并為信托機構管理、運用家族信托的信托財產提供建議。
然而,委托人指控,自協議簽署至家族信托終止,某行私行部既未提供約定的顧問服務,也未指派專人與其對接,卻收取了20余萬元的綜合顧問費。基于此,委托人于2020年12月將某行私行部以及信托機構告上法庭,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。
委托人在訴訟請求中表示,該行私行部未履行合同義務,未提供任何實質性服務,卻收取高額費用,屬于違約行為。同時,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,未對私行部的服務進行監督,未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,應承擔連帶責任。據知情人士透露,目前該案已經達成和解。
萬向信托創新研究部高級信托經理陳勁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:“從該起案件信息看,這是由委托人、銀行私行部、信托機構合作開展的一筆業務。在家族信托業務領域,銀行憑借豐富的客戶資源,信托依靠專業的服務能力,二者合作已成為相對成熟的展業模式。”
他進一步指出,在這種合作模式下,銀行和信托往往會依據與客戶確定的總費用方案,進行合理切分。這種做法,一方面有助于銀行以顧問的角色與客戶建立更為親近的關系,避免單純作為信托服務的“銷售”方,而與客戶產生距離感;另一方面,合理的顧問費也符合信托費用列支的合規要求,旨在保障相關機構服務的持續性。
陳勁夫還強調,在一般情況下,銀行會指派專人作為執行事務代表,來負責與投資或服務相關工作。通過切實履行顧問職責,家族信托可以充分地服務客戶,許多爭議也能有效避免。這起個案中,銀行在服務細節上未能達到委托人預期,進而產生了爭議。盡管該案件最終以和解方式解決,我們無法直接評判事件的具體經過,但這也為家族信托業務在服務流程的優化上,提供了參考。
銀行的“雙重”角色
這起家族信托服務費用糾紛,不僅引發了市場中對于家族信托服務質量、金融機構責任履行的討論,也令人們重新審視家族信托業務中各方的角色與關系。
委托人在整個家族信托關系中處于核心地位,作為家族信托的發起者,委托人通常具備一定的財富積累。行業人士指出,在我國家族信托設立的門檻一般為1000萬元,而實際業務中,基本上是2000萬元至3000萬元的資產規模,5000萬元以上的規模也十分常見。
不過,委托人對家族信托的認知往往依賴金融機構的介紹。一位從事家族辦公室業務的行業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:“由于信息不對稱,部分銀行理財經理為完成業績,可能會誤導客戶,將家族信托包裝成普通理財產品,忽視其財富傳承和風險隔離的核心功能。”
信托機構在其中擔任著設計信托架構和管理資產的角色,與銀行本質上是一種資源共享、優勢互補的商業合作。而在這類三方家族信托模式中,銀行機構擔任著最重要的角色。
清華大學法學院金融與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楊祥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,在三方家族信托服務中,銀行扮演著“雙重”角色:既是信托機構的獲客渠道,又在投資者面前擔任投資顧問。
他進一步解釋道,在家族信托設立過程中,銀行是信托機構的主要獲客渠道。目前,國內家族信托規模已接近萬億元,其中大多數的客戶是通過銀行渠道落地的。同時,銀行在家族信托中承擔著類似投資顧問的角色,并通過收取顧問費獲取收益。
楊祥指出,在這種銀信合作的模式中,存在的潛在風險應予關注。比如,部分銀行前端的理財經理缺乏專業度,個別人員為了完成業績、獲取傭金以及獲得銀行獎勵,可能誘導客戶設立家族信托,卻未向客戶真正介紹家族信托的本源和本質。此外,銀行擔任投資顧問時,往往收取較高的投資顧問費用,個別銀行還會對資產配置端進行掌控,主要將資金投向自己的理財產品。這種做法導致銀行難以實現全市場資產配置,違背了投資顧問的專業定位和角色要求。
楊祥表示:“該起案件暴露出了當下銀信合作的家族信托服務模式中的潛在問題,隨著家族信托業務在未來不斷增長,潛在的訴訟風險巨大,也可能對整個家族信托行業的穩定發展構成威脅。”
一位受訪行業從業人士對該觀點表示認同,他表示:“近年來,隨著家族信托業務的不斷增多,相關的訴訟案件也在逐步增長。這類案件的爭議焦點一般包括金融機構是否完整提供合同約定服務、機構服務是否符合審慎盡職要求和監管要求、機構是否存在有損委托人利益的情形等。更有些機構會借家族信托之名,將理財產品摻雜其中,從事高風險的投資理財業務,這完全違背了家族信托設立的初衷。”
陳勁夫從家族信托未來展業的角度向本報記者指出,在服務過程中,銀行和信托機構都應高度重視自身的專業性和規范性,以確保為客戶提供優質、高效的服務,從而維護家族信托業務的良好聲譽和發展前景。